關于發布實施《環境學院辦公室、實驗中心及學工部教職工考勤與行政津貼發放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人:太阳集团1088vip

環境〔2010〕1号

關于發布實施《環境學院辦公室、實驗中心及學工部教職工考勤與行政津貼發放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系、所、中心:

  經學院黨政聯席會審議通過,現将《環境學院辦公室、實驗中心及學工部教職工考勤與行政津貼發放實施辦法》予以發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環境學院辦公室、實驗中心及學工部教職工考勤與行政津貼發放實施辦法

  為加強學院辦公室、實驗中心及學工部教職工的管理,提高對教學科研的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依據學校有關規定和學院的具體情況,特别制定本辦法。

一、 考勤辦法

1、學院辦公室、實驗中心及學工部教職工實行坐班制。

2、為确保各項工作的開展和完善,學院辦公室、實驗中心及學工部教職工上班時間需親自到各部門指定地點簽到,并做好考勤記錄,遲到早退等應在備注中說明,每周各部門負責人檢查考勤記錄表并簽名。

3、按規定準時參加學校、學院、各部門組織的各種會議、學習及其他集體活動。對于有教學任務(包括實驗、理論、公選課)、科研任務及其它公務的老師,應上報各部門負責人備案,以便核實考勤。

4、确實因工作需要加班,要認真做好加班記錄,由各部門負責人确認并按規定給予補休或加班補貼;對于寒暑假加班工作或有計劃性的加班,應事前提出加班計劃由各主管領導批準并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二、 請假辦法

  學院辦公室、實驗中心及學工部教職工除學校安排的寒暑假及法定節假日外,如有特殊情況必須離開工作崗位者,要嚴格執行請假制度。

(一)病假

病假請假程序及相關規定依照人事〔2005〕46号文執行。

(二)事假

1、學院辦公室、實驗中心及學工部教職工請事假,必須提前提出并說明理由;請假超過2天的須書面申明理由。事後補假無效。

2、請假一天以内由各部門負責人審批;二天以上四天以内由各主管院領導審批同時告知部門負責人;四天以上七天以内由學院主管人事的領導審批。

3、請假超過七天的,由學院主管人事的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人事處審批。

4、請事假依據上述規定執行,原則上不能越級請假。

 

三、行政津貼發放實施辦法

1、每月最後一天,由各部門負責人彙總簽到表,統計出勤天數,報送學院人事秘書處。

2、每月行政津貼依據出勤情況發放。每月請事假累計在2天之内(含2天)的,當月行政津貼可全額發放;請事假累計2~5天, 按實際上班天數發放;請事假累計超過5天,停發當月行政津貼。

3、不請假不上班者,視為曠工。每月累計曠工1天者,發放當月應發行政津貼的三分之二;每月累計曠工2天者,發放當月應發行政津貼的三分之一;每月曠工超過3天者,停發當月行政津貼,并由院領導進行誡勉談話。

4、考勤結果将作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重要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