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下發太阳集团app首页教師編制核定、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規程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02]35号)和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教育部頒發的《關于深化高等學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人發[2000]59号)有關“改革固定用人制度,破除職務終身制和人才單位所有制”等一系列規定精神,學校全面推行教師職務聘任制度。
第三條 制訂本規程的指導思想是:認真貫徹科教興國戰略,以加強人才引進和教師隊伍建設、合理配置教學與學術研究的人才資源、優化學校内部人員結構、提高學術水平和辦學效益為核心,進一步理順人事管理體制,強化競争激勵機制,保障教師合法權益,為學校建設成為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目标的實現,提供具有現代大學制度特質的人事制度方面的保障。
第四條 本規程适用于從事教學和學術研究工作的教師。
第五條 作為學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長期目标,教師的職位将逐
步劃分為A、B兩個系列。本規程主要适用于A系列職位。關于B系列職位的設置和職務聘任的規定,見附件一。
第六條 學校設立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指導有關教師編制核定、職位設置和職務聘任的有關工作,決定有關事宜。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由學校黨政負責人和各學科教授組成,校長為該委員會當然主任委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一年,可以連任。委員會建立例會制度,每三個月舉行全體會議一次。學校人事處為該委員會的辦事與執行機構。有關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的運作,由該委員會通過之《太阳集团app首页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議事規則》(見附件2)予以規定。
第七條 學院、實體系(以下簡稱院系)設立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由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委派,其成員包括院系黨政負責人、本院系教授和相關學科專家,任期一年,可以連任。院長或實體系主任為委員會當然主任委員。有關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的運作,由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通過之《太阳集团app首页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議事規則》(見附件3)予以規定。
第二章 編制确定與職位設置
第八條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編制管理規則》核定的我校“基本教育規模編制”中的“教師編制人員”數與“專職科研編制人員”數,為本規程所指全校教師編制的總數。
第九條 以上編制總數的90%按照本科生、研究生培養,學術研究和學科建設情況分配到院系,其餘10%(主要為教授、副教授職位數)由學校統一掌握,根據學校總體發展的需要,機動使用。
第十條 編制核定與教師職位設置相配合。根據建設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的目标,全校A系列教師職位中教授、副教授的比例将逐步達到60%左右,教授職位與副教授職位的比例約為1:1.5。
第十一條 編制的核定根據“基礎數”和“調節增加數”兩類指标。“基礎數”根據各院系擁有本科專業、在讀本科生數、博士點學科、碩士點學科、在讀研究生數、全校公共課教學等情況确定;“調節增加數”根據各院系擁有的全國重點學科、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教育部文科重點研究基地、教育部人才培養基地、省部級開放實驗室/工程中心等情況确定。具體編制核定細則見附件四。
第十二條 由學校統一掌握的占編制總數10%的機動編制數,主要用于學校發展和學科建設所必須的專業方向,特别是用于高水平人才的引進。該機動編制數的分配和職位核定,由校長提出方案,并經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通過。在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授權的編制和職位額度(不超過編制總數的5%)内,校長可酌情處理有關職位設置和職務聘任個案,事後需向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報告。
第十三條 各院系必須在本單位核定編制數被全部使用以後,才可向學校申請機動編制指标。一旦本單位的核定編制數出現空額,則利用機動編制數獲得的職位,自動轉為本單位的核定編制,該職位所占有的機動編制由學校收回。
第十四條 各院系的編制核定和職位設置,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年2月由學校人事處負責統籌安排,按照本規程附件四所确定的标準,計算出當年9月開始的學年度各院系的編制數和職位數。經與院系核對後,報學校審核并公布。
第十五條 各院系受聘教師,若擔任學校黨政管理主要領導職務,或擔任院長(系主任)、書記職務,則不占本院系教師編制數。
第三章 教師職務聘任
第十六條 在A系列職位中,教師職務的聘任分為“有固定期限聘任”和“無固定期限聘任”兩種。
1、助教職務為有固定期限聘任職務,首次聘期最長三年,續聘期為一至三年,最多可續聘一次。
2、講師職務為有固定期限聘任職務,首次聘期三年,續聘期三年,最多可續聘兩次。
3、副教授職務一般為有固定期限聘任職務,每個聘期三年,可以連續聘任。在受聘滿三年以後,若雙方商定續聘,可申請簽訂無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4、教授職務一般為無固定期限聘任職務,但雙方協議同意或根據本條第5款規定,與學校簽訂有固定期限聘任合同者例外。
5、校外人士受聘太阳集团app首页教授職務,可簽訂不超過三年的有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合同期滿後,若雙方商定續聘,則可簽訂無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第十七條 助教、講師、副教授在受聘期内,可以根據本規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受聘更高的職位。
第十八條 應聘太阳集团app首页教師職務,若第一次不成功,再次申請必須間隔一年以上。
第十九條 有固定期限職務受聘者,至遲應在其受聘期滿之前6個月,向所在院系提出續聘或申請更高職務的報告。否則,視為無意在受聘期滿後繼續在太阳集团app首页工作。
第二十條 有固定期限聘任職務任職者續聘期滿,未能得到更高職務聘任者,其與學校的人事關系,即按聘任合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太阳集团app首页聘任的教師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忠誠教育事業,恪守學術規範,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嚴謹治學,團結合作,愛護學生,關心集體,自覺維護學校聲譽。
第二十二條 應聘教授職務者,除本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
件外,原則上應已擔任副教授職務五年以上(1963年以後出生者原則上應已取得博士學位),并達到本規程附件五規定的受聘教授職務的工作業績标準。
第二十三條 應聘副教授職務者,除本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原則上應已經擔任講師職務(1963年以後出生者原則上應已取得博士學位),通過國家規定的專業水平測試,并達到本規程附件五規定的受聘副教授職務工作業績标準。
第二十四條 應聘講師職務者,除本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原則上應已經擔任助教職務或獲得博士學位,通過國家規定的專業水平測試,并達到本規程附件五規定的受聘講師職務工作業績标準。
第二十五條 應聘助教職務者,除本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應獲得學士以上學位。學校鼓勵按照本規程附件一的規定,從本校在學研究生中聘請教學助理承擔助教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應分别制定本院系受聘教授、副教授、講師職務者的工作業績基本條件,經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審核批準後實行。各院系制定的受聘者工作業績基本條件,除本規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低于本規程附件五所規定的相應級别職務受聘者的基本條件。
第二十七條 其受聘教師多數未能達到本規程附件五所規定的相應級别職務受聘者工作業績基本條件的院系,由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提出申請,分别經學校文科、理科和醫科學術委員會審核同意,報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批準,在一定年限内,受聘該院系副教授、講師職務者的工作業績基本條件,可低于本規程附件五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擔任課程主講教師和研究生指導教師者,應取得國家認定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未獲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者,可從事與教學有關的輔助性工作。
第二十九條 關于本規程第二十二條至二十五條規定的教師職務聘任資格,校長有個案變通處理的酌情權,但須向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條 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按照學校核定的本單位教師編制數和職位數,根據本學科發展的需要,制定每個學年度本院系的職務招聘方案,提前6個月向國内外公開招聘教師。各院系每年度招聘的各職别教師數,不得超過該年度本院系各職别缺編額數的60%。在根據本規程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和四十三條進行的考核中,本院系某個職别教師的平均教學工作量未能達到本規程附件六的規定的院系,不得再招聘相應職别的教師。
第三十一條 學校不鼓勵各院系從本院系的應屆畢業學生中招聘教師。
第三十二條 在學校核定的編制數和職位數内,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有權根據學校規定的任職條件,按照以下程序,決定副教授、講師與助教的聘任:
1、申請副教授職務者,需提交個人學術簡曆、代表作和兩位同行學者的推薦函。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将同一職位的所有申請者材料予以公示,同時送給校内、外共3位同行專家(校外專家不少于2位)評審并排序,需至少獲得2位專家贊成。院系負責人或本學科專家對申請者面試以後,經本院系全體教授會議(不少于7人,若少于7人,應邀請相關學科教授參加,下同)評議,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對其申請進行讨論,經無記名投票确定拟聘任人選。拟聘任人選報請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審核後,即可獲得聘任。
2、申請講師和助教職務者,需提交個人學術簡曆、代表作或學曆證明文件,以及兩位同行學者的推薦函。院系負責人或本學科專家對申請者面試以後,經本院系全體教授會議評議,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獲得全體委員超過二分之一贊成者,報學校人事處備案,即可獲得聘任。
第三十三條 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對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權限或程序運用不當的副教授、講師、助教職務聘任個案,有權要求重新審議或否定原決定。
第三十四條 教授的聘任,由各院系在本單位教授職位數内,根據學科發展情況,向學校提出推薦人選,最終由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讨論決定。申請教授職務者,需提交個人學術簡曆、代表作和三位同行學者的推薦函。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将同一職位的所有申請者材料予以公示,同時送給校内、外共3位同行專家(校外專家不少于2位)評審并排序,需至少獲得2位專家贊成。院系負責人或本學科專家對申請者面試以後,經本院系全體教授會議評議,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對其申請進行讨論,經無記名投票确定推薦人選。最後由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被推薦者即可獲得聘任。
第三十五條 教師職務聘任的确認文件為“太阳集团app首页教師職務聘任合同”。教授職務的聘任合同由校長與受聘者簽署,副教授、講師、助教之聘任合同由所在院系的院長或系主任受校長委托,以“太阳集团app首页代表”身份,與受聘者簽署。
第三十六條 教授、副教授職位可以由兩個以上的院系聯合設立(簡稱“合聘職位”)。合聘職位的聘任程序可參照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但須經過設立“合聘職位”的所有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全體委員聯席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須獲得出席者(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二)超過三分之二贊成,再提交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讨論。讨論合聘職位的多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聯席會議主席,由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主任委員臨時任命。
第三十七條 “兼職教授”和“客座教授”等職位的設立和職務聘任,由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提出申請。受聘者已擔任過教授職務(或獲得正高職稱)者,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主任有權決定聘任,但事後須向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全體會議作出說明;受聘者未擔任過教授職務(或未獲得正高職稱)者,須經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審核批準。
第三十八條 對符合本規程第十六條規定、有固定期限職務受聘者的續聘申請,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在聽取申請者述職報告和院系負責人意見以後,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獲得超過出席會議委員人數三分之二贊成票者,報學校人事處備案,即可繼續簽訂聘任合同。
第三十九條 受聘副教授職務滿三年後,若雙方商定續聘,可申請簽訂無固定期限聘任合同。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在聽取申請者述職報告和院系負責人意見以後,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獲得出席會議委員人數三分之二贊成票者,報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經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審核批準,則可簽訂無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第四章 教師的職責及其考核
第四十條 學校以三年為一個考核期,根據《教師職務聘任合同》規定的權利和責任條款,對每個教師進行考核。
第四十一條 《教師職務聘任合同》中有關受聘者的責任條款,根據不同的學科專業、職務層次和薪酬标準等商定,可因人而
異。各院系應制定本院系的教師職務基本責任标準,經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審核批準後執行。各院系教師職務基本責任标準中有關工作量的規定,不得低于本規程附件六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所有專業、所有層次教師職務的最低責任标準,都必須包含有承擔本科學生課程教學的工作内容。
第四十三條 其受聘教師多數未能達到本規程附件六所規定的相應級别職務受聘者基本教學工作量要求的院系,由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學校教務處和研究生院審核同意,報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批準,在一定年限内,受聘該院系教師職務者,其教學工作量達到本規程附件六的相應規定之一定比例(最低不低于75%),則視為教學工作量考核合格。
第四十四條 教授、副教授和講師在本校每連續工作滿五年,可享受六個月的學術假,專職從事學術研究工作。學術假為有薪假期,在享受學術假的學年,基本教學工作量要求減半。教師要求享受學術假,需提前半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經院系批準以後,報學校人事處備案。各院系每學年享受學術假的教師人數,不得超過本院系在職教師總數的15%。教師出國訪問,應盡量安排在寒、暑假和學術假期間進行。
第四十五條 參加重大課題研究工作且在項目中負有較重要責任者,在課題進行期間,由項目主持人申請,分别經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和醫學科學處認定,可額外享受不超過二年的有薪學術假。享受學術假期間,其教學工作量免于考核。
第四十六條 教師受聘期間,未經學校批準,不得在校外兼職。各院系應在每個學期末,将本學期本單位教師在校外兼職的情況,彙總報學校人事處備案。
第四十七條 對于在考核期内不能完成《教師職務聘任合同》規定之工作任務者,學校可根據合同規定,視情況作出書面警告、公示警告和中止合同的決定,并相應扣減薪酬。
第四十八條 以《教師職務聘任合同》為基礎的考核,每三年全校統一進行一次,由人事處統籌安排。各院系的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負責本院系教師的考核。公示警告和中止合同的決定,須經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批準。
第四十九條 院系黨政正職負責人及擔任學校黨政主要領導職務的院系教師的考核,由學校負責。
第五十條 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成員在以《教師職務聘任合同》為基礎的考核中為當然合格。
第五章 解聘與辭職
第五十一條 在受聘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學校将予以解聘:
1、未經學校同意擅自離校或出國人員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歸,超過6個月者;
2、經司法機關認定嚴重違反法律和法規者,并受刑事處分者。
第五十二條 有本規程第五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者,自然為太阳集团app首页解聘,學校人事處經主管校長批準,直接向其發出解聘通知書。
第五十三條 在受聘期間有以下之一情形者,學校可予以解聘:
1、考核期内未能完成《教師職務聘任合同》規定之工作任務,學校根據合同規定,依程序決定與之中止合同者;
2、受聘期間發生重大教學責任事故和工作責任事故者,對學校和他人造成嚴重損失,并經必要程序确認者;
3、未經學校同意擅自離校或出國人員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歸,超過三個月者;
4、經學校學術委員會确認,有嚴重違背學術道德、違反學術規範情節者。
第五十四條 因本規程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而解聘教師,應由該教師所在院系或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解聘建議,報校務會議讨論批準。在校務會議作出決定之前,必要時可以聽證會形式進行調查。
第五十五條 解聘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在解聘決定因被解聘者通信地址不詳或其他原因而未能送達的情況下,學校人事處應同時在校報和校園網上公布該決定。
第五十六條 教師在受聘期内辭職,應提前6個月通過所在院系向學校遞交辭呈。若在提交辭呈後不足6個月内離校,學校有權視情況要求辭職者交納補償金。
第六章 申訴與仲裁
第五十七條 教師可就職務聘任、業績考核和紀律處分等方面的問題,向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提出申訴或投訴。申訴和投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五十八條 學校人事處作為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的辦事和執行機構,在委員會閉會期間代為接受有關申訴和投訴,并及時向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主任委員報告。
第五十九條 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接到投訴後,可委托學校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必要時調查可以聽證會形式進行。一般情況下,在接到申訴或投訴兩個月之内,要對申訴人或投訴人作出書面的答複,告知處理決定。
第六十條 對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的決定不服
者,可以書面形式提請學校教師職務聘任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六十一條 因本規程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三條所列舉情形而被解聘的個案,若受處分者不服,應在接到解聘通知書15天内直接向學校教師職務聘任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十二條 學校教師職務聘任仲裁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請一個月内,以聽證會形式進行調查和審理,并作出仲裁。
第六十三條 學校監察處作為學校教師職務聘任仲裁委員會的辦事和執行機構,受理有關的仲裁申請,并及時向學校教師職務聘任仲裁委員會報告。
第六十四條 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必須服從學校教師職務聘任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決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規程在通過校工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充分聽取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經過校務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
員會主任、副主任聯席會議審議,報學校黨委常委會批準實行。
第六十六條 自本規程實行之日起,原來學校各項相關人事制度與本規程相抵觸者,以本規程為準。
第六十七條 本規程正文的修改,必須在通過校工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充分聽取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經過校務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主任聯席會議審議,報學校黨委常委會批準。
第六十八條 本規程附件的修改,必須經過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六十九條 本規程的解釋權,在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在委員會閉會期間,有關本規程之解釋由學校人事處負責。
附件1
B系列教師職位的設置和職務聘任
第一條 B系列教師職位包括“教員”、“研究員”和“教學助理”“研究助理”等。
第二條 教員職位的設置,由教務處會同相關院系根據教學工作需要提出申請,經學校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審核批準。教員職位主要設立于負擔全校公共課教學工作的院系。
第三條 受聘教員職務者,必須忠誠教育事業,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具有碩士或博士學位,取得國家認定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能主講一門以上的課程,并得到兩名同行專家的推薦。
第四條 每年2月學校進行編制核定,同時核定各院系的教員職位數。各相關院系根據學校核定的教員職位數,結合教學工作的實際需要,向國内外公開招聘教員。在學校核定的職位數内,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有權根據學校規定的任職條件,自行決定教員的聘任。教員的薪酬由學校負擔。
第五條 教員職務聘任的确認文件為“太阳集团app首页教師職務聘任合同”,該合同由所在院系的院長或系主任受校長委托,以“太阳集团app首页代表”身份,與受聘者簽署。聘任合同必須清楚确認聘任期限、雙方的權利與責任等内容,特别對學校提供的工作、生活、福利條件和受聘者的工作任務必須有具體而清晰的規定。
第六條 教員的每個聘期不超過3年,可以連續聘任。教員受聘滿10年以後,若雙方商定續聘,可簽訂無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第七條 研究員職位主要設立于承擔重要科學研究項目的機構。受聘者的聘期應與所承擔研究項目的期限一緻,其薪酬原則上從所承擔的研究項目經費中支付。學校根據學科發展的需要,負擔少數研究員的薪酬。
第八條 由研究項目經費負擔薪酬的研究員職位,由研究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得到所在院系行政負責人書面同意,分别經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和醫學科學處審核确認後,由人事處報主管校長批準設定。
第九條 由學校負擔薪酬的研究員職位的設定,在經過本附件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後,必須經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批準。
第十條 研究員職務聘任的确認文件為“太阳集团app首页研究員職務聘任合同”,該合同由所在院系的院長或系主任受校長委托,以“太阳集团app首页代表”身份,與受聘者簽署。聘任合同必須清楚确認聘任期限、雙方的權利與責任等内容,特别對學校提供的工作、生活、福利條件和受聘者的工作任務必須有具體而清晰的規定。
第十一條 教學助理和研究助理承擔教學和學術研究的輔助性工作,主要從本校在學研究生中聘任。聘期1年,可以連續聘任。
第十二條 教學助理職位由院系的院長或系主任聘請,人事處核準。在附件四規定的助教編制額度内,教學助理的薪酬由學校負擔。
第十三條 研究助理職位由研究機構或研究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所在院系的院長或系主任核準并聘請。其薪酬原則上在相關研究機構或研究項目的科研經費中開支。
第十四條 研究生受聘教學助理和研究助理期間,其原來享受的生活和福利待遇不變。
附件2
太阳集团app首页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太阳集团app首页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根據《太阳集团app首页教師編制核定、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規程》第六條的規定設立,指導教師編制核定、職位設置和職務聘任的有關工作,決定有關事宜,并受理相關的投訴。
第二條 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由學校黨政負責人和各學科教授組成,校長為委員會當然主任委員。
第三條 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為當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可以連任。
第四條 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建立例會制度,每三個月舉行全體會議一次。
第五條 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的職責是:
1、對全校的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工作進行指導,就學校人事制度的其它問題向學校提出建議;
2、審核批準每學年各實體院系(以下簡稱“各院系”)的編制數和職位數,讨論決定學校掌握的機動編制的使用;
3、委派各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成員;
4、審核批準各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制定的各學科聘任教授、副教授、講師職務的工作業績标準;
5、審核各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聘任副教授職務的決定,對錯誤運用權限或程序的個案,有權要求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重新審議或否決原決定;
6、讨論決定教授職務的聘任;
7、讨論決定未擔任過教授職務(或未獲得正高職稱)者受聘“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職位的申請;
8、讨論決定受聘副教授者簽訂無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申請;
9、審核批準各院系制定的本院系招聘教師的業績基本條件;
10、審核批準各院系制定的本院系教師職務基本責任标準;
11、批準對在考核期内不能完成《教師職務聘任合同》規定工作任務教師公示警告和中止合同的處分;
12、受理有關編制核定和職務聘任的投訴;
13、就《太阳集团app首页教師編制核定、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規程》正文的修改向學校校務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主任聯席會議提出建議;
14、讨論修改《規程》的各個附件;
15、聽取校長有關個案處理職位設置和職務聘任情況,以及聘任已擔任過教授職務(或獲得正高職稱)者為“客座教授”或“兼職教授”情況的說明,在有特别理由的情況下,經無記名投票通過,有權更改或否決校長的決定;
16、受權決定學校有關人事問題其它事宜。
第六條 校長作為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主任委員的主要職責是:
1、召集并主持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會議,組織落實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的各項決定;
2、在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授權的編制和職位額度(不超過機動編制數的二分之一)内,酌情處理有關職位設置和職務聘任個案,事後向委員會提出報告;
3、以個案處理方式,對教師職務聘任資格行使酌情權,事後向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提出報告;
4、代表學校與受聘教授職務的教師簽訂“太阳集团app首页教師職務聘任合同”;
5、決定聘任已擔任過教授職務(或獲得正高職稱)者為 “客座教授”或“兼職教授”,事後向委員會全體會議作出說明;
6、受權決定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委托處理的其它事宜。
第七條 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會議,應有超過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對所讨論問題應進行充分讨論,通過協商達成一緻,亦可以舉手表決方式作出決定。對重要問題或各方意見有較大分歧的問題,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八條 在采取舉手表決或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的情況下,除本附件第九條規定的情況外,出席會議委員人數超過委員總
數三分之二,出席者超過三分之二投贊成票,議案始得通過;
第九條 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讨論決定教授聘任和需提交委員會全體會議讨論的 “客座教授”、“兼職教授”教授聘任事宜,必須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逐個進行表決。投贊成票者需達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聘任案方始獲通過。
第十條 根據《太阳集团app首页教師編制核定、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規程》第六十條和六十一條的規定,教師對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受理的有關投訴的決定不服者,可提請學校教師職務聘任仲裁委員會仲裁。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應服從學校教師職務聘任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決定。
第十一條 學校教師編制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委員對于評審議題中有個人利害關系者,應自行回避,不得參與評審;有具體事實足以确認委員會委員對于評審議題有偏頗之虞者,被評審者可向委員會申請該委員回避,并應舉其原因。委員中有以上應行回避之情況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第十二條 學校人事處為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的辦事與執行機構,負責委員會會議的會務安排,并落實執行委員會的決定。
附件3
太阳集团app首页學院、實體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根據《太阳集团app首页教師編制核定、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規程》第七條,學院、實體系(以下簡稱各院系)設立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
第二條 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由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委派,其成員包括院系黨政負責人、本院系教授和相關學科專家,院長或系主任為委員會當然主任委員。
第三條 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一年,從當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可以連任。
第四條 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可根據教師職務聘任工作的實際情況,随時舉行會議。
第五條 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的職責是:
1、負責本院系的教師職務聘任工作,就本院系人事制度的其它問題提出建議;
2、制定本院系各學科聘任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職務的工作業績标準及本院系教師職務基本責任标準;
3、在學校核定的編制數和職位數内,根據學校規定的任職條件,按照程序,決定副教授、講師與助教的聘任;
4、在學校核定的教授職位數内,根據學科發展情況,讨論教
授職位申請人資格和條件,從中遴選出優秀人選,報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
5、讨論“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職位的申請;
6、讨論受聘副教授簽訂無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申請;
7、讨論對在考核期内不能完成《教師職務聘任合同》規定工作任務的教師公示警告和中止合同的處分;
8、若所在院系受聘教師多數未能達到本規程附件五所規定的相應級别職務受聘者工作業績基本條件,在一定時期内,聘任委員會可提出低于本規程附件五規定的受聘該院系副教授、講師職務者的工作業績基本條件,報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讨論批準;
9、按照學校核定的本單位教師編制數和職位數,根據本學科發展的需要,制定每個學年度本院系的職務招聘方案,提前6個月向國内外公開招聘教師;
10、執行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決定,重新審議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權限或程序運用不當的副教授、講師、助教職務聘任個案;
11、核定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之聘任合同所規定的工作内容;
12、确定本學科重要學術刊物的認定原則,并根據該原則确定
重要學術刊物的名單,分别報送學校文科、理科和醫科學術委員會批準。各院系确定本學科重要學術刊物時,應盡量與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和醫學科學處已公布實行相關規定保持一緻,保持制度的連續性。
13、受權決定學院有關人事問題的其它事宜,受理有關職務聘任的投訴。
第六條 院長(系主任)作為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主任委員的主要職責是:
1、召集并主持本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會議,組織落實本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的各項決定;
2、受校長委托,以“太阳集团app首页代表”身份,與受聘的教師簽訂“太阳集团app首页教師職務聘任合同”;
3、受權決定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委托處理的其它事宜。
第七條 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會議,應有超過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對所讨論問題應充分聽取意見,通過協商達成一緻,亦可以舉手表決方式作出決定。對重要問題或各方意見有較大分歧的問題,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八條 在采取舉手表決或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的情況下,出席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會議委員人數超過總委員數三分之二,出席者超過三分之二投贊成票,議案始得通過;
第九條 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委員對于評審議題中有個人利害關系者,應自行回避,不得參與評審;有具體事實足以确認委員會委員對于評審議題有偏頗之虞者,被評審者可向委員會申請該委員回避,并應舉其原因。委員中有以上應行回避之情況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第十條 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下設秘書,負責委員會會議的會務安排和有關事宜。
附件4
編制核定與職位設置标準
指 标 層 次 |
教授數 |
副教授數 |
講師數 |
助教數 |
|
基 礎 數 |
本科專業 |
1 |
2 |
文理科2 工醫科3 |
按基礎數總數的15%設置職位, 學校鼓勵按照本規程附件一的規定,從本校在學研究生中聘請教學助理承擔助教工作 |
每個本科專業在讀學生每超過60名 |
0.2 |
文科0.3 理工醫科0.5 |
文理科0.5 工醫科1.2 |
||
碩士點[注1] |
1 |
文科2 理工醫科3 |
1 |
||
每個碩士點在讀學生每超過10名,每個專業學位點研究生每超過15名 |
0.1 |
文科0.2 理工醫科0.3 |
文理科0.2 工醫科0.4 |
||
博士點 [注2] |
3 |
文科2 理工醫科3 |
1 |
||
每個博士點在讀學生每超過6名 |
0.2 |
文科0.2 理工醫科0.3 |
工醫科0.5 |
||
全校公共課教學單位[注3] |
1 |
1 |
2 |
||
全校公共課教學單位學年授課每超過1000學時者(含研究生公共課) |
0.1 |
0.5 |
1.4 |
||
非全校公共課教學單位學年講授全校公共課每超過200學時者 |
0.1 |
0.1 |
0.2 |
||
調 節 增 加 數 |
全國重點學科 |
1 |
1 |
1 |
|
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 |
2 |
1 |
|
||
教育部文科重點研究基地 |
2 |
1 |
|
||
教育部人才培養基地 |
0.5 |
0.5 |
|
||
省部級重點(開放)實驗室/工程中心 |
1 |
1 |
|
注1:已經是博士點學科的碩士點不重複計算。
注2:按有博士生在學的學科點計算。具有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在專業目錄之外自主設立的博士生招生專業,在核定編制數時,不列入博士點數計 算。
注3:全校公共課教學單位,指專門承擔公共外語、公共體育、政治理論、大學語文、計算機、高等數學六種全校必修公共課教學任務的單位。
附件5
受聘教授、副教授和講師職務的業績基本條件
一、受聘教授職務者,在受聘前五年内,需同時具備以下工作業績條件:
1、在本學科重要學術刊物上發表高質量的學術論文7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不少于5篇);或在本學科重要學術刊物上發表高質量的學術論文4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不少于3篇),并有正式出版的高水平著作和本專業教材(獨立完成、主編或第一作者)。
2、主持一項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前三名以内)參加一項部省級以上重點項目或二項國家級科研項目;或主持一項國家級重點項目和重大項目的子課題,或主持一項省部級重大項目的子課題,或獲得部省級教學、科研成果三等以上獎勵(前三名以内)。
二、受聘副教授職務者,在受聘前五年内,需同時具備以下工作業績條件:
1、在本學科重要學術刊物上發表較高質量的學術論文5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不少于3篇);或在本學科重要學術刊物上發表較高質量的學術論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不少于2篇),并有公開出版的學術著作或本專業教材(第二作者以上)。
2、主持一項廳級以上科研項目,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前3名以内)參加一項部省級以上科研項目,或主持一項橫向項目或國際合作項目(研究經費文科不少于5萬元;理科、醫科不少于20萬元),或獲得部省級教學、科研成果獎3等以上(前3名以内)。
三、聘講師職務者,需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發表學術論文2篇以上,或有正式出版的學術著作(第二作者以上)。
四、獲得專利可相應折算為科學研究工作量。專利獲得者分别向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和醫學科學處提交專利證明文件,由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和醫學科學處根據專利的性質、水平和效益等,個案地提出具體的折算方案。
五、受聘者原為太阳集团app首页教師者,其以《教師職務聘任合同》為基礎的考核必須合格。
六、受聘全校公共英語、公共體育課程教學職位者,其學術研究業績的要求可酌情降低,但需經學校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核準。
七、在本學科最重要的學術刊物發表論文,或其研究成果有重要學術影響者,或取得具有重大應用價值的專利,經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推薦,報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主任委員批準,其聘任可以不受本附件規定的業績基本條件的限制。
八、因國家安全理由不宜公開發表的學術成果,應有該研究委托機構或成果采用機構的書面證明材料,分别由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和醫學科學處給予認定。
附件6
教師基本工作量要求
一、受聘為講師以上職務者,每學年應完成的基本教學工作量為:
1、文、理、工科教授270學時;
2、醫科教授200學時;
3、文、理、工科副教授250學時;
4、醫科副教授180學時;
5、文、理、工科講師220學時;
6、醫科講師150學時;
7、受聘全校公共外語、公共體育課程教學職位者360學時。
二、教學工作量包括講授或指導(輔導)本科生、碩士研究生的課程,指導本科生、碩士研究生的畢業論文,培養博士研究生和指導其學位論文,兼任輔導員和班主任工作,以及與教學工作有密切聯系的服務性工作等。
三、文理工科的教學工作量按下列方法計算:
1、主講本科生課程的按實際授課時數計算,專業必修課每班上課人數不少于60人(招生數少于60人的專業,不少于該專業實際招生數),專業選修課每班上課人數不少于15人,全校選修課每班不少于30人(珠海校區不少于50人)。全校公共課每班人數教務處另行規定。
2、本科生輔導課和導修課按授課時數 × 0.5計算,實驗、見習等課程按實際授課時數(學時數×組數)× 0.8計算,每組實驗、見習的學生數不少于10人。
3、指導本科生野外實習課程,按實習周每周14學時計算。
4、碩士研究生課程按實際授課時數計算,每門課不少于5人,少于5人的課程按實際授課時數 × 上課人數 × 0.2計算。
5、除第一學年外,指導碩士研究生按20學時/學年/生計算(含指導畢業論文),每位碩士研究生最多隻計算兩年。
6、指導本科生畢業論文每人8學時,指導本科生學年論文每人3學時;
7、培養博士研究生(含指導學位論文),第一學年和第二學年按每個學生30學時計算,第三學年按每個學生40學時計算。每個學生隻能計算3年。
8、兼任班主任和輔導員工作,根據實際情況,每學年按20-60學時計算,具體計算辦法由各院系确定。
四、醫科的教學工作量按以下方法計算:
1、主講本科生課程按現行的大合班授課模式,授課時數以實際授課時數× 1.4計算。各專業的專業必修課每班上課人數不少于30人(招生數少于30人的專業,不少于該專業當年實際招生人數)。
2、本校區内公共選修課授課時數以每班50人計,超過50人者,每增加25人,系數增加0.1,人數超過150人時,系數不再增加。不同校區間公共選修課授課時數在上述基礎上 × 1.1。如公共選修課的報選人數達不到30人時,教務處将根據具體情況讨論課程開設的可行性。
3、本科生實驗課按授課時數 × 0.8(包括批改實驗報告)計算;見習等課程按實際授課時數 (學時數X 組數)× 0.4計算,每組見習的學生數不少于10人。
4、指導本科生專題畢業論文,按照每生8學時計算。
5、七年制(須獨立開班,全英文教學)、研究生(僅第一學年)公共理論課程按實際授課時數×1.6計算,實驗課按實際授課時數× 1.0計算。碩士生課程每門課不少于5人,少于5人的課程按實際授課時數×上課人數× 0.2計算;博士生課程每門課不少于4人,少于4人的課程按實際授課時數×上課人數 × 0.25計算。
6、指導碩士研究生按20學時/學年/生計算(含指導畢業論文),每位研究生隻計算後2年。
7、培養博士研究生(含指導學位論文),第一學年和第二學年按每個學生30學時計算,第三學年按每個學生40學時計算。每個學生隻能計算3年。
8、兼任班主任和輔導員工作,根據實際情況,每學年按20-60學時計算,具體計算辦法由各院系确定。
五、從事與教學工作有密切聯系的服務性工作的學時數計算辦法,由各相關院系提出方案,報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批準實行。各院系所計算的每個學年度服務性工作的總學時數,不得超過本院系在職教師上年度實際教學工作總量的5%。
六、受聘為講師以上職務者,每學年必須主講至少36課時的本科生課程。
七、各學科的科學研究基本工作量要求,由各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制訂,報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備案。受聘為講師職務者,考核期内平均每年必須至少有一篇(部)公開發表的學術論著(第二作者以上)。受聘為副教授以上職務者,每學年都必須有公開發表的學術論著(第一作者)。除本附件第九條規定的情形外,受聘教授職務者,在考核期之内,必須至少主持過一項縱向的科研項目,或主持一項橫向科研項目(橫向項目研究經費文科不少于5萬元;理科、醫科不少于20萬元),或主持一項國家級重大項目的子課題。
八、獲得專利可相應折算為科學研究工作量。專利獲得者分别向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和醫學科學處提交專利證明文件,由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和醫學科學處根據專利的性質、水平和效益等,個案地提出具體的折算方案。
九、受聘為教授職務,因所從事學科實際情況或所研究課題限制,不易申請研究課題者,若學術研究成績突出,分别經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和醫學科學處認定,可不受本附件第七條所規定的科研項目要求的限制。
十、考核期内在學科建設中作出重大貢獻,在教學工作中取得重大成績,在本學科國際上最重要的學術刊物發表論文,或其研究成果有重大學術影響,或取得具有重大應用價值的專利者,分别經研究生院、教務處、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和醫學科學處認定,報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主任委員批準,可免于本附件規定的基本工作量的考核。
十一、每位教師均有義務承擔學校和院系分配的一定量的社會服務性工作。
十二、兼任學院和實體系黨政正職領導職務的教師,任職期間免于本附件規定的基本工作量的考核。